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(冀财采投〔2026〕34号)

  • 招标 投诉处理决定书
  • 河北-石家庄-长安
2026-04-01
基本情况基本情况
  • 信息编号
  • 所属行业
    其他工程专业服务
  • 招标预算
  • 项目地址
    河北-石家庄-长安
  • 业主单位
  • 招标代理
  • 采购对象
    • 临时展览形式设计施工制作
公告正文公告正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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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财******理决定书(冀财采投〔****〕**号)

 

*、项目编号:HB****************

 

*、项目名称:河北****年度临时展览形式设计施工制作项目

 

*、相关当事人

 

投  诉  人:石家

 

法定代表人:赵勇德

 

公 ******市栾城区楼底镇北留营村新建街*巷*号

 

被投诉人*:河北

 

单 位 地******市长安区东大街*号

 

被投诉人*:河北

 

公 ******市新华区联盟路***号宁洋商务***、***室

 

相关供应商:石家

 

公 ******市正定县旺泉南街隆和巷*号

 

*、基本情况

 

“河北****年度临时展览形式设计施工制作项目”于****年**月**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公告,****年*月**日在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,中标供应商为石家无谛听权******)******向河北提出质疑。*月**日河北作出质疑答复,对质疑事项不予支******因对质疑答复不满,向本机关提起投诉。经审查,本机关受理,并通知该项目暂停。   

 

投诉事项*******不满足招标公告中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,即申请人资格需满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*******不满足其中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之规定。

 

投诉事项*:自****年至******连续*年均为本项目中标供应商,在此期间其均不满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***条规定中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之规定。

 

******理依据及结果

 

投诉事项*和投诉事项*中涉******分成立。鉴于******,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******令第**号)第***条第*款第*项的规定,政******,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,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。

 

投诉事项*中涉及****年******参与项目情况的投诉,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。根据《政府采购质疑和******令第**号)第***条第*项的规定,驳回投诉。

 

******理文件编号

 

冀财采投〔****〕**号

 

*、其他补充事宜

 

执法机关名称:河北省财政厅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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